2006年11月,被告人高某伙同丁某(公安机关免予处理)等人先后五次携带断线钳、刀子等作案工具,采用爬树爬铁杆的方法,将肃州镇、杨家桥乡等地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线剪断烧毁,取出铜芯线卖到废品收购站。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给电信局造成经济损失59460.2 9 元,造成814户通讯中断59小时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高某目无国法,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无人之机,秘密盗割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线,数额巨大,并造成通讯中断,且被告人高某是以破坏手段实行盗窃,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,给电信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因被告人作案时尚未成年,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从轻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