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晚报讯 31日上午,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固男子陈某汽油焚妻一案,陈妻郑海霞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4万余元。陈某在法庭上辩称,自己点油祸及妻子“纯属意外”。此案将择期宣判。
案情:丈夫点燃气油烧死妻子
2006年11月3日晚,西固区无业男子陈某和妻子郑海霞在外吃饭回家后,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,陈某准备去厨房寻找东西殴打妻子时,看见柜子旁有6瓶装有汽油的饮料瓶,于是顺手提起一瓶将汽油倒在郑海霞身上,用打火机点燃。郑海霞身体被烧焦,一只耳朵被烧掉,五官面目全非,面部只能看到两只眼睛,胸部、下身、后背和双手体无完肤,全身多部位大面积烧伤,烧伤面积达 70%,构成重伤。郑海霞经医院治疗无效,于 2007年1月1日死亡。
经法医鉴定,郑海霞系特重度烧伤导致心功能、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。 2006年12月3日,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13日,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庭审:陈某辩称“纯属意外”
在昨日法庭调查中,公诉人认为: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有关条款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针对起诉书的指控,陈某对案发经过供认不讳,但其在辩解时称自己当时将汽油倒在妻子身上只是为了吓唬妻子。之后他坐在沙发上点烟时,没有注意妻子在身边而无意中点燃了妻子身上的汽油,因此他不是故意要烧死妻子的,他“点火烧妻子纯属意外”。
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,被害人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民事原告医疗费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余元。(兰州晚报 记者侯守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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